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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02

专利权利是一种排他权,专利权利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盈利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本期,为大家介绍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侵权行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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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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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类型

(一)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五)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七)冒充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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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具体的判定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磁铁。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被控物构成侵权。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二)等同原则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用等同原则进行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三)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捐献原则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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