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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08-02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指的是从原告的角度出发,怎么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对原告的专利构成侵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依法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过程。在实务中,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一个是全面覆盖原则,另一个是等同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体现。《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什么是权利要求的内容,虽然《专利法》并未明确其概念,但高法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指出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它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其实就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个总体概括。

在使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特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然后看是否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里面有所体现。如果都有体现的话,那么就认为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同样是在高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中有明文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后半句实际上就是等同原则的体现。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几点需要注意。

,等同原则的使用对象是具体的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里的一个个技术特征进行的等同,而不是对里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的等同。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往往陷入这样的误区,认为等同的认定只限于将被控侵权产品里的一个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里的特征进行一对一的对比。但实务中并非如此,也允许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比。具体来说,就是允许将被控侵权产品里的多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里面所记载的一个特征进行对比,也允许将权利要求书里的两个或者三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一个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第二,适用等同原则的条件,就是相对比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上需要等同,需要属于基本相同。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容易联想到的一个技术特征。所以说在等同原则的侵权对比时,一般都是从这两个维度来向法院阐述为什么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特征从手段、功能和效果上与涉案专利里面的某一个技术特征是基本相同的。

第三,功能性限定的等同是等同原则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一般的非功能性限定可以对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等同,但是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实在实务中不可以直接等同。对于功能性限定如何进行等同,司法实务是以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或者附图里对该功能性限定进行披露的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者说具体实施例为标准来进行等同,而不能直接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本身进行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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