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号),加速提升软件供给能力,努力打造山东软件“名品”,构建高端软件产业生态,组织开展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申报主体为企业且符合纳统条件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范围。
2.产品研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并出具查新报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可靠,其中软件产品应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CMA)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且检测报告须盖有“CMA”或“CNAS”专用标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申报企业研制开发的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获得过我省首版次支持或认定的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二)一般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通过CSMM/CMM/CMMI3以上(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CCRC(信息安全服务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及以上认定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单项、瞪羚、独角兽等企业荣誉之一。
2.申报软件创新度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或已申请(已公开)申报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一项以上;通过设区市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第三方化评估机构科技成果评价,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获得设区市以上奖项的或被设区市以上列为重点项目、优选项目的;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体系且通过兼容性测试的;符合《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且通过信息服务备案的。
3.申报产品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产品累计销售额或服务额(集成电路设计收入额)达到10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