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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济南软件作权登记须知

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着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权利内容

软体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版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签名权,也就是说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签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增加、删除软件,或改变指令、句子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权利;

(5)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租赁权,即有权允许他人临时使用软件,但除非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始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本转换为另一种自然语言文本的权利;

(9)其它权利应由软件作为作权人享有。

3、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的软件是作权的。

保护期为12月31日,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该软件是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拥有作权。

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布后的12月31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的,不予保护。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识别软件(程序、文档)的材料

(1)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连续提交前后30页,不足60页的,应全部提交;

(2)例外交存:根据《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之一,提交软件识别材料。

注意:如果申请人在源程序和文档页面眉毛上标注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对应的内容完全一致。页码应在右上角标注,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后一页应该是程序的结束页,除非有图片,否则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有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需加盖公章)

①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法人单位提交;

②如果作权人是自然人,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后复印件);并且需要提交非职务开发证书或者非职务开发证书。(可在软件登记申请须知中下载《非职务开发证书》和《非职务开发证书》)。

③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和护照复印件的中文翻译,并由翻译签字。同时,需要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书。

④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注册证书和商业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并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⑤作权人为台湾省企业法人的,应当出示经台湾省法院或者公证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省法人证明》。

⑥作权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方可有效。申请时应提交公证或认证证明原件。

注:目前,由于国外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也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目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号;

5)证明文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注: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与注册相关的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必须提交具有翻译资格的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原件及其公章。

4、其它证明文件

(1)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2)获得软件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作权转让协议;

(2)法人或其他享有作权的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权。登记时,需提交相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终止,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继承人继承的,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4)如果登记软件的着作权被继承,权利继承人在办理着作权登记时需要查询着作权登记的概况。查询结果是申请登记的文件之一,并返还原登记证。

注意:申请文件应使用A4纸,垂直和单面打印,文本应从左到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要黑白打印。申请文件的每个部分都应该按照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记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完全一致。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1、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开发者或其他作权人;

2、收到申请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60日内完成审查;

3、批准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

软体企业认证标准及申报流程

1、认定标准

(1)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员工总数的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员工总数的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总额的不低于6%;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4)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具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证》。;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的流程文档记录;

(7)有适合软件开发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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