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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发布:2022-12-06 09:28,更新:2022-12-06 09:28

一、商标撤三含义

全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是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二、撤三答辩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于规定时限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三、撤三答辩需要准备资料:

1、撤三委托书

2、撤三理由书

四、使用证据材料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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