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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依据

更新时间:2023-01-05 17: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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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依据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范。年7月1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64号),明确提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概念。不同地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但差异不是很大。



二、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主要政策: 

 (1)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 

 (2)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合作银行启动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的部分,给予本金10-30%的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3)“专精特新”企业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重点用于上市过程中产生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支持山东省优质“专精特新”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成长为“单项”和“配套专家”。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年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4)鼓励“专精特新”、单项、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高补贴5万元。 

 2.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批)的通知》(鲁政发〔〕23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实施细则》鲁工信融〔〕226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鲁工信融〔〕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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